國防法規的優先性,是指在解決涉及國防利益和軍事利益的法律問題時,如果國防法規和其他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則應以國防法規的規定為司法依據,以壹部國防法規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和采取行動的準則,其他法律法規以國防法規為準。
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優先申請並不是指順序,而是排他性的單項選擇。
擴展數據:
與普通法規相比,國防法規的主要特點是:
1,調整對象的軍事性質。國防法規用於調整國防和軍隊建設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並不是所有參與這些社會關系的行為者都是軍隊和士兵。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部門和各界人士都與國防密切相關。
2.有限的宣傳。壹些基本的、重大的國防法律法規是公開的,比如國防法、兵役法等。但少數國防法規,特別是關於軍事戰鬥訓練、裝備和戰備的法規,如各種作戰條例、軍事訓練條例、戰備條例等,都規定了密級。
3.司法適用的優先權。國防法規有優先權。在解決涉及國防利益和軍事利益的法律問題時,只有國防法律法規起作用,其他法律法規不起作用。有壹條國際公認的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4.懲罰措施的嚴厲程度。平時應聘的公民拒絕或者逃避招聘的,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者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深造,還可以處以罰款。戰時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般是2-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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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新聞網-國防法與其他法規的最大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