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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法律對快遞行業賠償限額有哪些特殊規定?

因快遞公司原因造成客戶郵寄的貨物損壞的,快遞公司應當承擔客戶郵寄的貨物的全部損失;但從行業發展的角度來看,由於快遞行業主要服務於公眾,而快遞公司收取的快遞費往往相對便宜,如果客戶的貴重物品因快遞公司而受損,可能會增加快遞公司的負擔,最終阻礙行業的整體發展。所以現實中,國家法律往往會對快遞行業的賠償限額做出特殊規定。

目前我國關於賠償限額的主要法律規定有:《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此外,2013發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版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容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沒有約定賠償的,對保價快件(郵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未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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