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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中的年度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從用人單位獲得勞動報酬,接受勞動保護。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同時還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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