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能源由國家能源局管理。國家能源局負責起草能源發展及相關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能源體制改革,起草相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煉油、煤基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能源的產業政策和相關標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審批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和協調農村能源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條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高耗能、高汙染產業的發展,發展節能環保產業。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促進企業降低單位產值和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產能,改進能源開發、加工、轉化、運輸、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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