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規定所稱兒童讀物是指以兒童為主要讀者的圖書。兒童讀物的出版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新聞出版管理條例,不得損害兒童的利益和身心健康。第二條兒童圖書出版應當弘揚時代主旋律,豐富兒童精神文化生活,培養兒童學習興趣,增長有用知識,為培養跨世紀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勞動者和接班人服務。第三條經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少兒專業出版社,沒有少兒專業出版社的省、自治區的人民出版社,可以出版少兒圖書;其他經批準出版兒童讀物的專業出版社,只能出版適合兒童閱讀的專業書籍。第四條沒有少兒圖書出版任務的出版社(含師範院校出版社),不得出版少兒圖書,也不得出版學習參考資料和學習輔導資料(含作業本、習題集、復習資料等)。)針對中小學生違規。第五條出版少兒圖書,凡涉及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內容,如涉及民族、宗教、統戰、黨史等內容的,應按有關規定報新聞出版署專項審批。第六條出版外國文學作品改編的兒童讀物,應當適合我國國情,有利於兒童身心健康;沒有淫穢色情,沒有封建迷信和偽科學,沒有兇殺暴力。第七條出版從國外、臺灣、香港、澳門引進的連環畫和漫畫,以及由國外、臺灣、香港、澳門的電影、漫畫翻拍改編的連環畫,出版社應當將選題和稿件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對稿件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第八條嚴禁買賣國際標準書號、以國際標準書號出版少兒圖書或者以合作出版形式出版圖書。第九條違反上述規定,且圖書質量達不到標準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出版社行政處罰。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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