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為報道時事新聞,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就是說,轉載新聞不構成侵權,但這個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1.應該明確新聞的範疇。報紙和網站上出現的材料並不都是新聞,如何轉貼,轉貼後是否註明原作者姓名。如註明原作者姓名,已轉貼的網站不聲明“禁止轉貼”並提出建議。謹慎,征得同意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