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新聞自由法》第壹章確立了新聞自由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印刷品的名稱和地址、管理和備案、印刷者的出版等。
第二章規定了三個方面,
第壹,出版物的權力、管理、申報和向檢察院備案;
二是關於改錯權的答辯權;
第三是關於外國日報和期刊出版物。
第三章規定了張貼各種印刷品的場所,還規定了從事銷售、發行各種印刷品的專業人員必須向政府申報。
第四章詳細列舉了與言論、出版有關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並對禁止和免予起訴作了具體規定。
第五章包括三個方面,
壹種是通過新聞渠道犯下重罪或輕罪的責任人;
二是訴訟程序;
三是關於累犯、減刑、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