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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的行政處罰主體是誰?

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必須由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在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成為合格的被告。但是,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包括公安局和公安消防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協助;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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