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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時候會通知家屬嗎?

刑事拘留時不會通知家屬。刑事拘留的具體流程如下:

1,確定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

2.在開庭前10天向被告和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

3.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出庭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相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聯系方式;

4.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的通知書。出庭的,應當在開庭3日前送達;通知相關人員出庭,或者通過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對方收到;

6.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宣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刑事判決的執行方式如下:

1.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判決、裁定;

2、終審判決和裁定,包括二審判決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3、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和裁定,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核準的死刑判決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和核準法定刑以下刑罰的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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