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師法修改的內容包括以下七個方面:壹是新法進壹步明確了我國義務教育的公益性、統壹性和義務性。第二,國家實行新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第三,新法明確了義務教育的管理機制。第四,為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新法采取多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第五,新法進壹步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明確了義務教育的質量要求。第六,新法對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地位和待遇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第七,新法對上學難、上學貴的問題做了特別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學位與教師應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教師工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管理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