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下,實行綜合治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家庭等。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及時消除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種消極因素,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職責是:
(壹)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計劃;
(二)組織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網信、衛生、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
(四)檢查本法的實施和工作計劃的實施;
(五)組織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傳教育;
(六)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