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還明確,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享有與同級普通學校學生平等的機會。
2、在就業方面,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聘、錄用技術技能崗位人員時,應當明確技術技能要求,將技術技能水平作為招聘、錄用的重要條件;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有職業技能等級要求的崗位可適當降低。
3、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的指導,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協商實習單位安排與所學專業相匹配的工作崗位,明確實習實訓的內容和標準,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實習;
不得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違反有關規定通過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培訓。
職業教育法簡介:
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1職業教育法。
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6年5月5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自1996年9月6日起施行。
最新的職業教育法包括總則、職業教育制度、職業教育實施、職業教育保障條件、附則五章四十條。
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高票通過,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將於今日起施行。這是該法頒布26年來的首次“大修”。據介紹,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由原來的3400字修改為65438字+0萬字,內容更加豐富、充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