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處理信訪人提出的申訴和決議事項的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定程序辦理的,涉法涉訴信訪尚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2、應通過仲裁解決,導入相應的程序;
3.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查能夠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進行處理;
4、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出臺相應的程序。
5、屬於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職責,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6、不屬於上述情況的,應聽取投訴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進行調查核實,出具投訴處理意見。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