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對信訪的答復是行政行為嗎?

對信訪的答復是行政行為嗎?

法律分析:信訪回復不屬於行政行為。信訪機構對信訪事項作出答復後,該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對答復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可以向上壹級信訪機構申請復核。信訪是表達意見、揭露犯罪的重要途徑之壹。信訪管理機構收到來信來訪後,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面答復信訪人。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復核。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復審機關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聽證後的復審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信訪人不服復查意見,仍以同壹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 上一篇:校園愛情是壹種什麽樣的愛情?
  • 下一篇:行政處罰當場收繳罰款數額。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