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保護原則最早是在二戰後的聯邦德國發展起來的,現在已經成為許多國家行政法的重要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基礎是公眾對自己國家和國家權力的信任,這是公共安全的基本前提,是對其工作和生活行為的明確預期。《行政許可法》第八條體現了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