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是為調整信托關系,規範信托行為,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托事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2001年4月28日頒布,2001 1年10月28日生效。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2月28日經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主席第5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於2008年2月6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8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信托公司實行凈資本管理。為落實這壹規定,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監管,銀監會結合信托公司監管實踐,借鑒境外成熟市場做法,經過多次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制定了《辦法》。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以美國為代表的海外成熟市場監管當局深刻認識到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對投資銀行金融機構風險控制的重要性。隨著我國信托業的發展、信托公司業務模式的調整和創新業務的開展,信托監管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能夠全面反映信托公司潛在風險的風險監管體系。《辦法》的制定滿足了這壹迫切需求,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