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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關於將信用貸款轉為貸款罪的法律

從刑法頒布時的1997。高息放貸罪的立案標準是以放貸牟利為目的,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高息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高息放貸,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

2、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被高息貸款的。

1.高利借貸罪的立案標準與量刑

高利放貸罪的立案標準是存在放貸行為,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放貸為目的,將金融機構的大量信貸資金高利貸給他人的行為。也就是說,借款人按正常程序從金融機構獲得信貸資金後,以營利為目的,高利轉借他人。因此,應以高利貸罪按上述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以放貸為目的,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利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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