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信用卡按照是否向發卡行交存備付金分為借記卡和準貸記卡。信用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壹定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必須先按發卡行要求存入壹定數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第四十壹條發卡行應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並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確定有效的擔保和擔保方式。發卡行應定期審查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狀況,並根據信用狀況的變化調整其信用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