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聯合國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是信用證發展史上的第壹個公約,由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於1995。《公約》第六章對備用信用證的法律適用作了如下規定:“獨立擔保法和備用信用證應由當事人自願選擇管轄,這種選擇可以是:
(a)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選擇。
(二)合同以外的當事人沒有選擇準據法的,不能確定準據法,即根據公約的規定適用擔保人或保險人的國內法。實踐中,當當事人明確同意選擇準據法時,就會直接適用國際信用證爭議;如果協議中列有幾個營業地,與信用證糾紛有最密切、最真實聯系的地點為其營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