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事故後果擴大,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暴力、脅迫、命令等手段阻止他人報告事故,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火災事故罪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消防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後拒不采取改正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三十九條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規定,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延誤事故救援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