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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的法律性質

首先,正面回答

倉單不僅是存貨人已交付貨物的證明,也是存貨人提貨的權利依據。倉單代表倉單持有人對倉儲物的所有權關系,倉單持有人正是基於這種所有權取得倉儲物返還請求權。倉單所載權利的行使和轉讓是以倉單的占有或轉讓為基礎的。倉單經存貨人背書、保管人簽字後可以轉讓給任何人,任何人持有倉單都可以要求保管人支付貨款。所以倉單是壹種證券。

第二,分析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貨物後,發給存貨人提取貨物的憑證。倉單不僅可以作為收貨憑證和貨物收據,還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轉移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或者用於質押。倉單的轉讓應當經存貨人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存貨人以倉單質押時,應當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並由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倉單交付質權人後,質權才發生效力。

3.證券倉單的性質是什麽?

1,倉單記錄壹定的事項,是壹種重要的有價證券;

2.倉單屬於文怡證券,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倉單記載的事項確定;

3.倉單是自付證券,由托管人自己發行和支付;

4.倉單是壹種物權證券或處置證券。倉單經保管人簽字或蓋章後,倉庫貨物同時轉移。

5.倉單因為有價證券而具有可流通性,就像提單壹樣,經過背書,履行了相應的手續,就可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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