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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63條中的量刑標準案例

法律主觀性:

刑法第312條原量刑標準進行了修改。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隱藏、轉移、收購、出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該條修改為:“明知是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藏、掩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見刑法修正案(六)。由此,將“窩藏、轉移、收購、買賣贓物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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