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刑法的空間效果
1,屬地管轄權(主權):
(1)犯罪現場的三層含義:
(壹)領土、領海和領空;
②艦船或飛機:旗幟民族主義。
③FZ的行為或結果:只觸及邊緣。
2.屬人管轄權(國籍):中國人在國外犯罪。
(1)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調查GJ員工和JR在中國的情況。因為它們代表了中國的GJ形象。
3.保護管轄權(利益):對中國犯罪的人將受到遠方的懲罰。
(1)科目:外國人
(2)地點:中國境外。
(3)行為: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最低刑三年以上。
(4)犯罪:雙重犯罪
4.普遍管轄權(國際條約)
如果所犯罪行包括在我國締結的條約中,將適用我國刑法。
第二,刑法的時間效力
《刑法》第1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實施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這就是刑法中的“從舊到輕”原則,主要針對我國新舊刑法的矛盾和新刑法的溯及力。即新刑法是否將公布前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如何適用。犯罪時間在舊刑法有效期內的,適用舊刑法;然後比較新舊刑法的嚴厲程度,如果新刑法更有利於被告人,如果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新刑法的處罰較輕,就應該適用新刑法;適用舊法對被告人更有利的,不認為是犯罪或者在刑罰較輕的情況下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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