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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3條搶劫罪

法律主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身體進行擊打或強制。搶劫罪的暴力行為是指擊打或者脅迫被害人身體,以排除被害人反抗為目的,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人無法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械搶劫;(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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