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有兩種形式:
1壹是虛構事實,二是掩蓋真相;
2.本質上是壹種指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欺詐行為,可按上述規定處罰: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重大詐騙犯罪的主犯;
2.累犯、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
3.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6、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因欺詐受過刑事處罰的;
8.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綜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構成詐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