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有保障在校學生安全的義務,簽訂免責協議本身就是對其法定義務的免除,所以是違法的。至於退學,就更不合法了。義務教育是國家賦予每壹個適齡學生的權利,也是不可剝奪的義務。
有兩種解釋:
首先,以下免責聲明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
2.Silver故意或嚴重疏忽造成財產損失。即使是雙方協商的,也是無效條款。
其次,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作為安全義務人的人,應該承擔壹個組織者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也不清楚學生是初中還是高中,學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還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這時候就涉及到學校的義務,與安全保障義務構成競爭。
綜上:如果學校免責合同中的責任條款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免責條款的效力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