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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秘密竊取”壹詞是否有專門的司法解釋?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是“竊取公私財物”,但沒有說是“秘密”。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3.17)將“盜竊罪”解釋為“秘密盜竊罪”,所以我國刑法壹般認為盜竊罪需要秘密盜竊罪。

但是,第壹,行為人的“自認”屬於主觀內容,而非客觀要素。

第二,完全有可能是作案人大膽地去案發現場“光明正大”地拿東西,卻沒有人出來制止。按照壹般的說法,很難定罪。

第三,僅僅因為行為人秘密地或者公開地“認為”決定了犯罪的性質,就很難定罪。

第四,現實生活中“明目張膽”盜竊的事件很多。所以,偷東西不需要“秘密”。

擴展數據:

秘密盜竊不是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被發現,是秘密進行的。如果妳在取錢的過程中,發現被別人制止了,但妳還是強行拿走了,就不是秘密盜竊,構成犯罪,應該以搶劫罪論處。這種類型屬於轉化型搶劫。

如果妳拿錢的時候沒有發現,但是妳偷了之後發現了,然後妳又公然帶著錢逃跑,那還是屬於秘密盜竊,應該以盜竊罪論處;如果采用欺騙手段轉移被害人的註意力,然後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取走財物,仍構成秘密竊取。

如果行為人打著用魔法消災的幌子轉移財物,由於被害人取出財物是為了幫助被告人“用魔法消災”,並沒有使被害人失去對其財物的控制,該行為應以盜竊罪定罪。

百度百-中國人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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