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每居住滿1年,應當在最近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委托管理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自動中止。居住證持有人自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內完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在居住地居住期限連續計算;超過30日完成簽註手續的,在居住地居住期限從完成居住證簽註之日起重新計算。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酒店等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或業主與借款人簽署的借款手續證明。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就業、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等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件;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