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協管員的崗位是“協助”警力,屬於專業群防群治隊,不具備行政執法權。從機構性質來說,雖然聯警隊屬於財政補貼的機構,但並不是壹級授權聯防隊。警察協管員必須在警察的領導下開展所有工作。
司法警察擁有行政執法權。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警察的規定》第七條,司法警察的職責是:
1,維護試運行秩序;
2、對進入試驗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3、在刑事審判中護送、羈押被告人或罪犯、證人、鑒定人和證據;
4、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配合執行強制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5.執行死刑;
6、協助保衛部處理投訴和突發事件;
7.執行傳喚、拘留等強制措施;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擴展數據:
司法警察分為:
1,警察局
主要負責研究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政策制度,管理和審核司法警察隊伍,任免和備案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總隊主要領導,協調制定司法警察工資福利、優待和撫恤政策等。
2.警察訓練辦公室
主要負責研究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培訓規劃和相關規章制度,指導監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培訓工作,組織監督全國法院司法警察執法資格考試和體能測評,指導管理全國法院司法警察教官隊伍建設。
3.警察部門
主要負責指導和監督人民法院司法警務工作,研究制定相關制度規範,組織協調跨省重大警務任務和應對重大警情突發事件,研究制定警用裝備管理制度,指導和規範全國法院警務安全,開展警務督察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