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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的任命是協警嗎?

司法警察的任命不是警察協調員。

警務協管員的崗位是“協助”警力,屬於專業群防群治隊,不具備行政執法權。從機構性質來說,雖然聯警隊屬於財政補貼的機構,但並不是壹級授權聯防隊。警察協管員必須在警察的領導下開展所有工作。

司法警察擁有行政執法權。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警察的規定》第七條,司法警察的職責是:

1,維護試運行秩序;

2、對進入試驗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3、在刑事審判中護送、羈押被告人或罪犯、證人、鑒定人和證據;

4、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配合執行強制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5.執行死刑;

6、協助保衛部處理投訴和突發事件;

7.執行傳喚、拘留等強制措施;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擴展數據:

司法警察分為:

1,警察局

主要負責研究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政策制度,管理和審核司法警察隊伍,任免和備案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總隊主要領導,協調制定司法警察工資福利、優待和撫恤政策等。

2.警察訓練辦公室

主要負責研究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培訓規劃和相關規章制度,指導監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培訓工作,組織監督全國法院司法警察執法資格考試和體能測評,指導管理全國法院司法警察教官隊伍建設。

3.警察部門

主要負責指導和監督人民法院司法警務工作,研究制定相關制度規範,組織協調跨省重大警務任務和應對重大警情突發事件,研究制定警用裝備管理制度,指導和規範全國法院警務安全,開展警務督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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