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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營利的認定。

法律分析:第壹,主觀上,營利和營利都是以營利為目的。是行為人希望通過某種行為達到獲取利益的結果的壹種主觀心理態度,不受刑法本身的規定和禁止。然而,人的行為是受壹系列心理活動支配的。當這種追求利益的心理態度與刑法所禁止的行為相結合時,就構成了侵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犯罪行為。營利和營利目的轉化為犯罪目的,成為犯罪直接故意的重要內容。

第二,以營利為目的、以營利為目的而外化的犯罪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思想決定行動,目的支配犯罪行為,犯罪人的主觀狀態會映射到具體的行為上。只有當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表現出壹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才會具有刑法意義,成為刑法研究的對象,也可以視為犯罪的主觀方面。以營利為目的和以營利為目的,兩者轉化為各自的犯罪行為沒有本質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中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並加以懲處,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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