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而宣告無罪”的規定,是對審判階段疑罪從無原則的法律解釋。
近年來,許多被媒體廣泛炒作的重大刑事冤假錯案都發生在審判階段,其主要原因是法官使用不準確,使用疑罪從無原則。法官要充分認識冤假錯案的嚴重危害性及其發生的現實可能性,增強正義感,堅持相關原則,嚴格辦理審判程序,堅持疑罪從無,牢牢守住審判中防止冤假錯案的底線。
如果妳感到懷疑,就決定不起訴,因為定罪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
1.三原則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疑罪從無原則的適用條件是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實施被追訴的犯罪行為,具體為:
(1)定罪所依據的證據有疑問,無法查證的;
(2)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證明。
(三)不能合理排除定罪證據之間的矛盾;
(4)從證據中得出的結論有其他可能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