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事實的不正確理解。在刑法理論中,事實錯誤可以分為:
(壹)對象錯誤
是指對行為對象的誤解,如殺李四殺張三或偷金項鏈偷手表,都屬於對象錯誤。客體錯誤是否妨礙故意,應當看是同壹構成要件的錯誤還是不同構成要件的錯誤。如果是同壹構成要件的錯誤,不妨礙意思表示,不同構成要件的錯誤妨礙意思表示。打擊錯誤,如果超出了構成要件的範圍,也應該是故意;否則,不是故意的。
(2)錯誤的手段
是指行為人在故意實施犯罪時,實際的犯罪手段與預期的手段在性質或功能上不壹致,從而未能發生預期的犯罪結果,形成犯罪未遂。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手段不能犯的未遂。在手段錯誤中,有壹種特殊情況是迷信犯,即由於行為人極度迷信無知,所采取的手段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因此,刑法理論壹般認為,迷信的犯罪分子不應以犯罪論處。
(3)反對錯誤
也稱攻擊偏離,是指行為人故意侵害壹個客體,因錯誤而侵害另壹個客體。比如妳要殺張三,妳就錯殺了李四。本案中,不是把李四誤認為張三,而是李四被殺,而是因為攻擊偏差,造成了另壹個對象與預定侵權對象不壹致的侵權結果。
因果誤差
是指行為人對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理解與實際因果過程不壹致。典型案例是行為人錯誤地認為自己的行為已經產生了預期的侵權結果,為達到另壹個目的而實施了另壹個行為。實際上,預期的結果是由壹個行為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