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章管轄。
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告知處理情況:
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幹涉婚姻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
虐待罪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但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講述或者無法講述的除外);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侵犯通信自由(刑法第252條規定);
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