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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轉為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

犯罪行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等輕微刑事處罰,也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候審不會有社會危險性。嫌疑人懷孕,生活不能自理,患有嚴重疾病等等。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措施。通常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動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移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核實取保候審人員和擔保人的身份及相關材料,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並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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