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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釋放人員可以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多久?成為股東有什麽限制?

1.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後刑滿釋放未滿五年的人員,不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刑滿釋放人員屬於回歸社會的公民,享有正常的勞動選擇權、經濟自主權、尊重人權(人格權)和尊嚴權,不存在投資或入股(入股)限制。

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委派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汙賄賂、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經理,並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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