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間內不履行,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開發商因資質不全、資金鏈斷裂、與施工方發生糾紛等原因未能交房。,買受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定程序提出索賠,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利息及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民法典》第510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合同的性質、合同的目的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