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必須報上級領導審批,並寫出撤銷案件報告;
2、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符合撤訴條件的,可以決定撤訴,並作出撤訴決定;
3.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
1,立案階段: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對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初步調查,決定是否立案;
2.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立案後,進行偵查,收集證據,詢問犯罪嫌疑人,必要時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3.審查起訴階段:偵查終結後,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4.審判階段: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法院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5.執行階段:判決生效後,由司法機關負責執行判決,包括刑罰執行和民事賠償。
概括起來,刑事案件的撤案程序包括:公安機關報請上級領導審批並寫出報告,檢察院可以決定撤案並作出決定,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163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