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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目的

法律分析:使違法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遭受損失,從而達到制裁當事人的目的。雖然兩者都側重於金錢的支付,但目的卻完全不同。

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並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在處罰過程中,行政機關不得有任何偏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處罰相對人有壹定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堅決防止和打擊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等腐敗行為。凡違反法律規範的行政處罰目的、程序和方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依據不當的,不得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壹)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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