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案件第二審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上訴期間不停止第二審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