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通過調解員或者其他組織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
二、適用條件和範圍
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故意刑事案件引發的民事糾紛,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犯罪等。,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除玩忽職守罪外,均可納入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範圍。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程序。
第三,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的;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