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中扣押的車輛,經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凍結。但與案件有關,應由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車輛。司法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時,涉案財物可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有權扣押這些財物,包括車輛。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郵件、電報,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所有人不明確的,應當以公告方式告知原所有人認領。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產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第二,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是多久?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