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審理刑事案件時,法院會根據案件排期決定開庭多長時間。但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應當遵循以下時間和期間: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並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 * *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涉嫌的壹項或者數項犯罪決定不起訴、不起訴。依照前款規定不予起訴或者不予核銷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