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抵押物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

抵押物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

抵押物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1.抵押權人除支付工資、養老金、稅款外,可以先向債務人追償其債權,優先於抵押財產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和其他無擔保的壹般債權;

2.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壹個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的,壹般應按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395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絡脈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 上一篇:重慶自考具體材料有哪些?
  • 下一篇:父親的債務在法律上還有效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