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於刑事案件的復雜性,同壹案件兩次立案,同壹案件由不同公安機關立案是可以的。偵查機關內部會解決這個問題,只能立案壹次。1,我國刑法的管轄是要管的,不管是案件發生地還是結果發生地。2.刑事案件可以由案件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的偵查機關立案。3.重復立案的,由先立案的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對方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偵查機關;如果雙方對管轄權有異議,不願意采用前述方法,由雙方主管機關決定。主管機關得決定由哪個機關繼續調查或指定其他調查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決定和執行強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者已經立案而撤銷的;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足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其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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