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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常見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並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外在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中的八類證據,即: (壹)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和存在條件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物品和痕跡。(二)書證,是指記載內容、反映思想、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或者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的被害情況和其他情況。(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護。(六)鑒定意見,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者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法律規定,可以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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