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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執行機關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執行機關包括人民法院、監獄和公安機關。執行機關是指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機關。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的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無罪或者免刑判決的執行。治安機關負責執行拘役、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等有期徒刑和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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