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事故單位處65438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壹年收入60%至60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謊報或者隱瞞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或者財產,或者毀滅有關證據和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6)肇事後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