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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重新鑒定規定

在調查階段和審理階段,當事人可以提出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

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壹般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時,如果司法鑒定不能保證結果的權威性,就不能保證司法審判的公正性。但對於當事人來說,對鑒定結果不符合有關規定有異議的,也可以要求重新鑒定。為保證重新鑒定的有效性,鑒定規則規定,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壹般應高於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有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對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到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司法機關同意,組織若幹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第壹百九十七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有權申請調取新的物證,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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