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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轉化為行政案件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即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幾個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壹百壹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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