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下列行為構成破壞選舉罪。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手段破壞選舉,情節嚴重的。
2.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造成選舉結果不真實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致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